扣留质保金的会计处理
扣留质保金的会计处理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扣留质保金时的处理.当质保金被扣留时,建筑企业应根据扣留的金额,借记"合同资产-质保金"科目,贷记"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
收到质保金时的处理.如果质保期满且无质量缺陷,或虽有缺陷但已履行维修义务并获得业主认可,建筑企业可将质保金视为无条件收款权.此时,应借记"应收账款-质保金"科目,贷记"合同资产-质保金"科目.
维修费用或被扣除质保金时的处理.如果缺陷责任期内出现可归因于建筑企业的质量缺陷,且建筑企业未履行维修义务,业主可能会扣除相应的质保金.此时,建筑企业应借记"销售费用""预计负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合同资产-质保金""应交税费-应收税额"等科目.
到期收回或无法收回质保金时的处理.质保金到期收回时,可以冲减预提费用及其他应收款(质保金).如果无法收回,则直接转入成本或费用.
上述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条款进行调整.
质保金是什么?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所谓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以上详细介绍了扣留质保金的会计处理怎么做,也介绍了质保金是什么.扣留质保金的会计处理方式应如本文所讲.质保金的含义在于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