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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引起的盘亏损失进项税如何处理

2020-07-09 09:57 来源:注会学院 844

导读: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会发生货物损失,那么对于自然灾害引起的盘亏损失进项税如何处理?实务中很多财税小伙伴不是太清楚,甚至会采取了错误的税务处理方法,造成企业的税收损失.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梳理了相关政策规定,以帮助大家应对实务.

自然灾害引起的盘亏损失进项税如何处理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损失,这类损失在实务中纳税人应如何进行正确的增值税业务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分别从"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和"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两方面作出了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什么是"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有哪些具体内容?纳税人在实际业务中如何界定和把握?为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该条所列举的"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仅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而言,并没有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在内.

因此,因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属于正常损失,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自然灾害引起的盘亏损失进项税如何处理

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税前扣除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上述文件第4条发生了如下变化:

原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自然灾害引起的盘亏损失进项税如何处理,上文已经为大家解读完毕了.资产损失的增值税处理、企业所得税处理相关政策比较复杂,注意的要点也会比较多,在实务中大家一定要根据政策文件的规定,备齐相关备查资料,否则可能会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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