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新旧税率过渡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4月4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号起对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
目前在过渡期内,旧税率仍然有适用的场景,因此,不会立即取消.比如5月1日前开具的发票,如果在5月1日之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或者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该按照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再开具蓝字发票,则要区别不同情况适用税率,如果属于开票有误,则重新开具发票仍适用纳税义务时的税率;如果属于销货退回重新发货,则要按照纳税义务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对于5月1日之前已经按照17%(或11%)做了未开票收入申报,5月1日之后补开发票的情况,应该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的适用税率开具.
税款缴纳,要严格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来.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如:某公司2018年4月15日销售了一批货物,同日,收到了货款,并将货物运送至购买方,因为没有开具发票,当月未申报此笔收入,5月10日按照16%开具发票并进行了申报.很明显,这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因此,需要承担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的责任,风险极大.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是多久?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第②至第④项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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