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不动产发票备注有要求吗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开具房租发票必须加上租赁地址吗
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不动产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 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 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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