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公司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监事甲追回的10万欠款,作为公司的收入,应当纳入破产财产。对于按约定应当给监事的1万奖金,由于公司已经进入了破产程序,这1万奖金不应当发放,而是应当作为普通债权处理。这意味着该奖金将被视为监事对公司的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同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2.当企业已经提交破产申请,但人民法院还未决定受理时,不能简单地认定企业已经有破产原因。破产原因通常是指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者资不抵债等情形。虽然企业提交了破产申请,但人民法院在受理前会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真正的破产原因。因此,仅凭企业提交破产申请这一事实,不能断定企业已经有破产原因。 3.在企业已经提交破产申请但人民法院还未决定受理的情况下,监事追回的一笔10万借款应当视为公司的收入。如果企业在这个时间点给监事发放了1万奖金,那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这1万奖金应当被追回并作为普通债权处理。这是因为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公司的所有财产,包括在这之后产生的收入,都应当纳入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4.对于破产企业拖欠工资的情况,职工债权的处理需要遵循破产法及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一般来说,职工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但具体的受偿金额可能受到一定限制。在您提到的案例中,如果企业平均职工薪酬为0.5万,那么财务负责人和普通管理人员丙的工资债权可能会受到这一平均值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通常不适用于高管。因此,财务负责人的工资债权可能只能按0.5万计算,而非高管丙的工资债权则可能是1万。然而,具体的处理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