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如何区分附随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答:1、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便有争论。
追问: 未超过30万
追问: 未超过填哪里
追问: 超过填哪里
回答: 未超过的话就填写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里面
追问: 跟开票收入合并填写吗
回答: 根开票金额合并填写的。
追问: 能不能跟这个合并填写
回答: 就是和这个合并填写
追问: 开票收入159931.9+为开票30000,这里填189931.9
回答: 对的,未开票收入填到一起
追问: 如果超过30万填哪里
回答: 填写在第六行的栏次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