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因此,"不征税收入"是企业所得税的概念,指该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增值税上并没有"不征税收入"的表述,而只是表述为"不征收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
取得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支付相关支出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 银行存款.
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财政资金支出所发生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税法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仅与支出性质和用途有关,而与资金是否从财政取得无关.所以,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无论企业所得税上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以及是否缴纳增值税,只要其支出不是用税法规定不得抵扣情形的,则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具体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情形的政策依据如下.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在本文中小编都做了整理,大家在学习之后对本题还有疑问吗?不过,在这里小编要提醒大家的是,这里的不征税收入中的税并不是增值税而是企业所得税.感谢大家,本文就到这里了,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