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销售存货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中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销售存货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
结转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
税金及附加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
营业外支出
信用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
所得税费用等
借: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其他收益
贷:本年利润
计算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将所得税费用结转入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上文讲述了异地销售存货如何确定纳税地点.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其中具体的方法也列举出来了,大家一定要妥善处理,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看完了上文中小编具体的分析和总结后,相信各位心中都有了自己的认知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