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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实物出资的税务处理

2020-10-14 07:38 来源:注会学院 662

导读:公司在设立时,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那么个人实物出资的税务处理?又是怎么样的呢?很多朋友存在一定疑惑,大家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相关知识吧!具体操作方法和内容小编已经整理在下文,不知道的朋友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实物出资的税务处理

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1、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对投资方而言属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设立非全资子公司,多数属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具有商业实质.2、对于新设企业而言,接受母公司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构成业务的,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处理;反之按购买资产处理.3、合并报表层面,应将投出资产的相关的评估增值予以抵销,恢复到账面价值计量(《讲解2010》P581)4、税务处理,不考虑有无商业实质问题,一般要求确认资产转让所得,除非符合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条件.

在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出资构成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情况下,如果新设企业按照投入资产的评估值确定了其注册资本,则为了避免在其个别报表层面出现资本公积负数导致产生"出资不足"的质疑,可以在个别报表层面按评估值对所取得的出资资产进行初始计量,但在合并报表层面应遵循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处理原则,将其恢复到原帐面价值.

其他情况下接受出资构成同一控制下合并的情形,应把接受出资的构成业务的资产按其在母公司的原账面价值入帐.仅在合并报表层面调整,先将资产的增值额与对应的子公司净资产对冲,并调整增值部分对应的累计折旧或者累计摊销后,即可与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的长期股权投资抵销.我理解一般情况下视同资产处置处理,母公司应确认资产处置所得,但也不排除可以适用59号文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

个人实物出资的税务处理

营改增后股东实物出资如何处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上述规定中"取得不动产"包括了接受投资入股的方式,也就是说对将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得知,以其自有财产作为出资的,不应缴纳增值税.如果你对"个人实物出资的税务处理"这个问题还有疑问,或者是想了解实物出资的其他内容,都可以来向我们的会计答疑咨询提问,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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