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制片商拍摄的电影可以卖给发行商,由发行商授权播放单位(如影院)播放;也可以向发行商支付渠道代理费,由制片商直接授权播放单位播放。依据《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注释》关于“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之规定,制片商取得的影视作品的发行收入统一按照“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计提销项税,适用税率6%。 制片方从发行方取得分配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追问: 这里说的制作商报告投资方吗?投资公司取得的分账款也是按着这个做账务处理吗?
追问: 发行方式为委托发行的宣发公司,从播放平台收到的影片收益款要全做收入,然后等额开具发票给播放平台吗?
回答: 这里所说的制作商一般主要指从事影片生产的企业,常见的就是影视制作公司、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一般属于制作方,取得的分账款属于收入,按照主营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