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根据《发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票上的发票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单位),应与实际销售的货物、服务保持一致,概不接受购方自行定义型号或修改发票内容。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否则开具的发票必须与实际销售的货物(服务)型号名称、规格、单位保持一致;若对型号名称、规格、单位不做要求,则可以把货品名称栏写为“消费品”、“办公用品”等以描述实际销售的货物(服务),但不得出现模糊、不准确的说明。因此,结合上述规定,我们不可以按客户自定义的型号开具发票。 另外,为了避免存在提供虚假交易等问题,征税机关将严格按照开票内容审核企业的纳税责任,企业必须确保发票和实际经营情况一致,方能避免同样尴尬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