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纳税担保是为了担保行政复议申请人能够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规定的给付义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时,当事人可以提供现金、政府债券、办理商业保函,或依法可以担保的其他有价证券作为纳税担保,以保证回复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一般而言,当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涉嫌逃税的,或者有其他的违纳税义务,则应当提供纳税担保。另外,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涉及的财产有保全或者冻结令等处置,可以通过提供纳税担保,解除处置。 拓展知识:担保的类型多种多样,除了纳税担保,还有债券担保、保函担保、房屋抵押担保、保证担保以及物权担保等。物权担保属于特殊担保,是担保人依法将担保物当做财产抵偿债务人债权的担保方式,具有分散风险,降低债务人面临损失,有效管理债务风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