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简易计税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和预缴增值税税款并不完全相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在建筑服务简易计税中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5号)的规定,建筑服务简易计税的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全部价款加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4%)*4%。该计算公式与预缴增值税税款计算公式不同,也就是说,建筑服务简易计税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和预缴增值税税款并不完全相等。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服务简易计税企业应在每月25日前办理单独从事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征收的增值税预缴办理手续,以确保及时完成增值税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