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票都是在税务局代开的专票,而连续12个月开票额到了490多,则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2012年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基数,不得超过连续一年内按月平均计算的总销售额的480万元。因此,一般纳税人应当采用开具一般票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该情况下,即使本月作废了专票,仍然需要您将开票系统转换为一般票,否则无法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转为一般票以后,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者的交易,也必须采用一般票的方式开具,不得使用专用发票。采用一般票开具的,不得折扣;采用专用发票开具的,不得收取不含税价,以及不得折扣不含税价超过17%的折扣幅度。 拓展知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一般纳税人是指能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且具有企业所得税法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一般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可适当收取折扣;小规模纳税人是指销售额不超过480万元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收取折扣不得超过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