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在财务报告中表示的发生事项,才能作为成本纳入主营业务成本。在上述情况中,建筑劳务公司的9月份发生的发工资的费用,并未形成明确的经济利益,所以不能作为成本纳入主营业务成本。 至于暂估工资,其要求的是由于9月份没有发工资,而只到账了80万,做账可以暂估工资。此时可以依据企业暂定账务处理原则,将其视为应付账款中暂估款处理,即贷 应付账款--暂估款,100,贷方增加100万元,此外,还要建立“暂估账款”的科目,以便在实际发放工资时,将暂估款减少,将工资的实际发放额纳入应付账款科目中。 至于拓展,可以从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可以看出劳务费用的投入是否合理,进而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因此,企业在管理劳务费用方面,要有一个良好的账务处理,以及一定的管理流程,避免管理上出现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