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D三项应作为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职工薪酬是指企业对职工按照劳动合同、劳动纪律等依据所发放的货币及其他方式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餐补等经济待遇。甲公司为给境外派到境内的10名高管人员提供临时住所,租入10套住房,每年租金共120万元,属于企业对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经济利益,应当作为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 另外,甲公司实施员工带薪休假制度,发生员工休假期间的工资80万元,也是企业按照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给予员工的货币性经济利益,应作为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此外,因业务调整,甲公司拟解除150名员工的劳动关系,向每位被辞退员工支付20万元补偿,也是企业为保护员工的权益而支付的福利费用,也属于企业对职工提供的经济性福利,也要作为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 而甲公司为40名中层干部团购商品房,2500万元购房款由甲公司垫付,是企业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而为员工提供的不可抗拒的经济福利,不属于职工薪酬,故不属于职工薪酬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