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不同处理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在实务中,有的纳税人以为以物易物不是购销行为,销货方收到购货方顶抵货款的货物,认为自己不是购货;购货方发出顶抵货款的货物,认为自己不是销货.这两种认识都是错误的.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何理解什么是以物易物
答:以物易物或以物换物顾名思义,就是指用自己已有的物品/服务与别人交换,以换取别人的物品/服务,是一种现有贸易模式出现之前已有的交易方式.
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
以物易物在会计上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处理:涉及的问题包括换出资产收益确认与换入资产价值的确认两方面.
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确认收入实现,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不确认收入.
所得税:换入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成本,换出的资产确认销售收入(视同销售):自产的按照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外购的可按照购入价格.
增值税:确认收入,按照约定的价格确认收入.
消费税: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
以物易物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不同处理是什么?以物易物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们在上面的文章中已经介绍了,每个企业有每个企业的实际,比如还有可能涉及到红字发票等,以上分录供你参考,关键是自己多琢磨琢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