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作废的专票丢失了怎么办
答:专用发票丢掉了必须马上报告给当地税务局,情况应该是很严重的.丢失的专用票是要按失控发票来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2、丢失发票的处罚不轻,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会有罚款、减量供应或者停止供应专用发票等处罚.
当月作废的专票需不需要账务处理?
如果是当月开具的,在防伪开票系统中作废该发票,并找到全部联次.盖作废章.
做账是用红字冲销法:
借:应收账款 -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
如果是上个月或大上个月开具的,需要到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具体所需要手续可到你的国税局咨询.
其次,当国税局的手续批下来,到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
只要发票作废了,做账都是用红字冲销法:
借:应收账款 -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
当月开具的专票如何作废?
一、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操作方法: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已开发票作废→选择欲作废的发票号码→点击"作废"按钮→系统弹出"作废确认"提示框→确定→作废成功.
二、税总货便函2017年第127号相关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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