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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行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征收方式

2019-10-30 10:38 来源:注会学院 1527

导读:增值税简易征收方式一般是不适用于建筑服务行业,它的增值税大多不是按照这种方式进行增收。但是,建筑服务行业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会采取这种征收的方式。那么,建筑服务行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征收方式?

   建筑服务行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征收方式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建筑服务行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征收方式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成本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建筑服务行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征收方式?由此可见增值税简易征收方式只适合相关特殊的情况,如果不是这类情况,建议建筑服务行业在处理增值税业务的时候,应该要按照实际的情况来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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