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下收入如何确认
本期实际收到但尚未提供货物或劳务的收入,如果确认收入属于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下收入的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原则,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当以实际的发生为标准.也就是说,一切要素的时间确认,特别是收入和费用的时间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责任)已经发生为标准.权责发生制是我国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如何理解?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本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
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
收付实现制亦称"收付实现基础"或"现收现付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
在现金收付的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反之,凡本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用现款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在现金收付基础上,会计在处理经济业务时不考虑预收收入、预付费用、以及应计收入和应计费用的问题,会计期末也不需要进行账项调整,因为实际收到的款项和付出的款项均已登记入账,所以可以根据账簿记录来直接确定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并加以对比以确定本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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