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中,有的费用不符合报销要求,需要调增吗?
一般来说,汇算清缴需要调增调减的,只需要调表,不需要调账,除非是账错了.
企业所得税需要调增调减的具体项目有以下三种:
一、是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试点期间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这一规定减轻了此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二、是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扩大,将动漫企业和提供经营租赁的企业有条件地纳入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适用3%的征收率.
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原政策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三、是船舶代理服务归入港口码头服务子目录,一并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原政策规定,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现在这项旧政策作废,相关企业税负明显降低.
汇算清缴中涉及调增的没有调增怎么办?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或费用,在没有实际收到发票时,也应遵照"权责发生制"计入发生的当期.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只要在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依然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
同时,如果企业忘记进行纳税调整的话,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没有取得税前扣除而已经做了纳税调整的,在五年内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后,可以按规定进行追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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