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暂估成本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购入商品的相关凭证,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即可计入当年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暂估成本,怎么估?会计分录
暂估,是指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在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中,一种与预计负债不完全相同的业务。
暂估也是指本月存货已经入库,但采购发票尚未收到,不能确定存货的入库成本。月底时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的库存成本,需要将这部分存货暂估入账,形成暂估凭证。暂估业务简单的可理解为货到票未到的业务。
1.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 (暂估金额)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 ) (暂估金额)
必须注意的是,因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不能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不存在进项税额的暂估抵扣问题,且上述分录中,暂估金额应当按照不含税价格口径暂估。
2. 暂估回冲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当月发票还是没有收到,月初冲回月末再次暂估,会无形中加大工作量,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冲回。
(1)红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 (原暂估金额,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 (原暂估金额,红字)
(2)收到发票,做入库处
借:原材料 (发票不含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税额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发票含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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