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百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怎么做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通知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一、文件的主要内容
企业如何准确执行此文件,笔者认为应把握好财税〔2018〕54号以下几个关键点:
1.范围: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的范围,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即动产(包括交通工具).
2.购买时间: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制造的.包括购进的二手固定资产.
3.单位价值: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如果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则为不含税价;如果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则为含税价.
4.残值处理:如果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一次性税前扣除包括残值.
二、会计处理
例: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购入一台价值500万元(不含税价500万元,进项税额80万元)的设备,会计上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5年,假设残值为0.假如企业在汇算2018年企业所得税时一次性扣除.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购进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某设备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0
贷:银行存款 580
2.到2018年末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等 50(500÷60*6)
贷:累计折旧 50
3.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
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450万元(500-50)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112.5(450×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12.5
4.2019年的处理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
贷:所得税费用 25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涉及哪些文件?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主要涉及以下3个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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