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保险费,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只要该笔货物销售交易不属于以上情形,就可以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发票必须要备注的情形.
1、运输服务开具的发票
国家税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3、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销售不动产开具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款: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保险费,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大家可以参考上文,我们最好在理解中记忆,并且关注政策的调整,要缴纳什么税,要看你企业经营什么业务!更多相关会计资讯内容尽在本网,大家快来本网围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