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大修理费用也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附属设施的,在将其计人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附属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该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该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企业的房屋的大修理费用主要是房屋架构加固、地面高档瓷砖及隔音防护窗等达120余万元,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入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取得房屋时的原价,加上本次大修理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支出,扣除本次大修理过程中已拆除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历史成本.
维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维修费不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申报房产税,理由主要有三点:
1.针对部分房屋建筑物的维修金额小,有的车间改造是响应客户的特殊要求、预计使用时间短,有"今天维修、明天拆卸"的可能,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规定,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2.对于原有的装修物拆卸后再次将新维修费计入固定资产,必将使该房屋建筑物原值无限扩大(假如多次维修的情况下).
3.零星工程的维修费直接计入"维修费"科目而非"固定资产"科目,不提折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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