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接受其他委托发放贷款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般地,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发放委托贷款的企业通过"1303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贷款.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借:委托贷款-本金,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借:委托贷款-利息,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借:银行存款,贷:委托贷款--本金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新会计准则中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账务处理
1、新会计准则中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
2、具体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但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办费;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账户核算.
金融企业接受其他委托发放贷款账务处理的步骤及方法小编到这里就整理完了,大家了解了吗?是否还有在疑问的地方呢?如果有,请大家及时咨询我们,再次进行学习了解,切不可不懂装懂,以免在以后的学习或工作过程中出现错误,感谢大家,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