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由于增值税特点,在其流转环节中适用抵扣.一旦流转结束,则不得抵扣.因此,如果购进货物时抵扣了进项税额,后期发生了不得抵扣的情况,就需要对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操作.
对于业务招待费专用发票进项税转出,直接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即可.
借: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或者:
取得发票未认证之前:
借:业务招待费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在发票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因为不得抵扣,同时:
借: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购进货物在没有弄清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之前,先做了进项抵扣处理,等到弄清楚是不能抵扣的,就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减少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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