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设事业费计税依据
1.文化事业建设费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不是以是否办理了广告经营许可证为准.
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明确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4.此外,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计费销售额如何计算?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娱乐业的计费销售额好掌握,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是差额计费,扣减的时候需要凭合法有效凭证扣减,这个合法有效凭证,应该如何掌握呢?应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计费额是含税收入,也就是说如果取得了100万元的广告代理收入,支付给广告发布者60万元,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100-60)*3%=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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