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发票会被定义为失控发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比对机制,开票方抄报税信息需要与受票方认证抵扣信息交叉稽核比对。如果防伪税控系统中有开票方的抄报税信息,无论对应发票记账联和抵扣联是否比对一致,都受到税务机关的控制,不属于“失控发票”。因此笔者认为“失控发票”仅指游离于防伪税控系统控制之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发票是否已开具、纳税人是否无法联系无必然联系。
产生“失控发票”的主要原因包括:1.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和申报纳税;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3.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如税控卡、税控盘,导致无法抄报;4.纳税人走逃而不抄报开票信息。
取得失控发票怎么办?
按照国税函2008年607号文件规定,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按照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失控发票后,第一时间应该与销售方取得联系,核查对方是否已做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如未缴纳应及时督促销售方申报缴纳,如已经缴纳,应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仍可以作为抵扣凭证。
以上就是小编对什么情况下发票会被定义为失控发票做出的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由于“失控发票”是企业走逃或发票丢失而引起的。发票虽属于真票,但比假票更具隐蔽性,因而防范难度也更大。在这里小编提醒要注意考察客户,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诚信状况;注意发票验证,特别是货物所在地和发票所在地必须要一致;要多和税务机关沟通,打消侥幸心理,注意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