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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减免的附加税费账务处理方法

2019-10-21 19:27 来源:注会学院 1385

导读: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只要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均可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那么被减免的附加税费账务处理方法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来学习一下吧。

  减免的附加税费账务处理方法

  由于附加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在会计处理上需要计算增值税时同时计提,免税时作为营业外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一、在实现销售后。

  1、计算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计提附加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二、增值税减免后:

  1、减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2、同时,减免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被减免的附加税费账务处理方法

  附加税费减免优惠政策,看看哪一个符合自己?

  按照财税〔2016〕12号文规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与缴纳义务人的属性、缴纳税种类型无关。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人(含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等,均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于按次纳税的缴纳义务人,其销售额应按月或季累加计算,累加期限应由缴纳义务人自行选择,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销售额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月(季度)销售额符合上述标准(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自然人个人出租房屋,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的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于该种情况,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步免征。如果分摊后月租金超过10万元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于个人转让不动产应按现行税收政策确定增值税的征免。免征增值税的自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增值税时,符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但境外单位和个人不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以上就是被减免的附加税费账务处理方法,大家都学会了吗?会计发展日新月异,每年都有大批会计从业者进入行业,所以会计人要不断学习才会不被淘汰,会计职业进阶才会更快更远,财务经理,财务总监,上市公司cfo都是我们奋斗的目标。更多有用会计咨询请关注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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