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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居间费用可以注册公司吗

2020-09-24 08:35 来源:注会学院 1083

导读:居间服务属于营改增后经纪代理服务项目,一些自然人利用自己的资源提供居间撮合等服务收取居间费用,那么收居间费用可以注册公司吗?居间费用相关财税如何处理?需要注意哪些细节?下面我们就居间费用的财税处理为大家进行解析.觉得有用的同学赶快收藏吧~

收居间费用可以注册公司吗

最近有学员咨询,有个朋友经常给人介绍业务,收取居间费用,他打算注册公司开票收取居间费用,但是这个没什么进项,他注册个体工商户好还是直接注册小规模纳税人?

我们建议注册为个体户性质的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好.居间费用一般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收居间费用可以注册公司吗

居间合同的财税处理

1. 合同描述及性质判定.B 介绍A 在C 的平台上发布广告,A 与B、B 与C、A 与C 分别签有两方协议,A、B、C 签有三方协议.A 付给B 100 元,B 付给C 80 元, B 不提供与广告相关的服务,不参与A、C 的广告合同法律关系,不承担与广告发布相关的法律责任.该项业务,应当将A 与B、B 与C的合同认定为居间合同,将A 与C 的合同认定为购销合同,分别按照居间合同和购销合同进行相应的会计和增值税处理.

2. 居间合同的会计处理.由于各方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B 只是居间介绍,不参与广告合同的法律关系,不控制广告发布的相关事宜.按照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将B 认定为代理人,将其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确认为收入.而C 属于广告发布,应当按照收取的款项全额确认收入.具体的处理方法为:B 应当将广告费的收支差额20 元(100-80)确认为佣金收入,B 向A 收款后转付给C的80 元作为B 的代收代付款处理.A 按照付给B、C 的100 元确认费用,C 按照收取的80 元确认收入.选择该种业务模式,B 向A 收取佣金.

但是,如果A 付给B 100 元,B 付给C 100 元;C 给B 返还30 元,B 给A 返还10 元,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情形下,B 仍然属于代理人.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为:B 向A 收取100 元后全部付给C,B 按照代收代付款处理,C 确认100 元收入,A 确认100 元费用.C 返给B 的30 元,其中20 元,B 确认为佣金收入,C 确认为销售费用;其余10 元,C 作为支付给A 的销售折扣冲减收入,A 作为收取的折扣冲减费用,B按照代收代付款处理.选择该种业务模式,B 向C收取佣金.

3. 居间合同的增值税处理.B 提供居间服务,应当按照"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进行增值税处理,税率6%,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佣金收入.C 发布广告,应当按照"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进行增值税处理,税率6%,计税依据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为:B 应当将广告费的收支差额20元(100-80)确认为佣金收入,给A 开具销售额20 元、税额1.2 元的佣金增值税专用发票,B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A 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C 收款时直接给A 开具销售额80 元、税额4.8 元的广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C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A 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如果A 付给B100 元,B 付给C 100 元;C 给B 返还30 元,B 给A 返还10 元, 其他条件不变.具体的增值税处理为:B 向A 收取100 元后全额付给C,B 作为代收代付款处理,由C 直接给A 开具价款100 元、税额6 元的广告费增值税专用发票,C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A 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C 返给B 的30 元,其中20 元,作为 B 的佣金收入,由B 给C 开具价款20 元、税额1.2 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 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C 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另外10 元,作为C 返还给A 的销售折扣处理,由C 给A 开具价款10 元、税额0.6 元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C 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A 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B 按照代收代付款处理.

看了上文对收居间费用可以注册公司吗的解读,大家对居间服务及居间合同的理解是不是又加深了呢?具体经济业务千变万化,只要我们按照其实质进行分析来处理就可以啦.更多实务问题请登录我们的网站寻找答案,也可向我们的答疑老师寻求帮助,我们助力财税小伙伴更好应对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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