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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关于增值税开票规定

2019-10-21 19:32 来源:注会学院 1614

导读: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一定要根据规定来开,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税法关于增值税开票规定。

  税法关于增值税开票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税法关于增值税开票规定

  税法中关于发票开具的时点的规定是怎样的?

  开具时限:

  a.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当天;

  b.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c.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e.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f.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g.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以上就是税法关于增值税开票规定,大家都记下了吗?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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