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属于不能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企业哪些税款是不可以扣除的?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前接收政府或股东划入资产,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可按本公告执行.对于手续不齐全、证据不清的,企业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充完善.企业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不能补充完善的,一律作为应税收入或计入收入总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资产减值准备只有实际发生时且经税务局批准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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