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分录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后的会计分录是:
借:税金及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税金及附加: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已取消)、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填报此项指标时应注意,实行新税制后,会计上规定应交增值税不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无论是一般纳税企业还是小规模纳税企业均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单独反映.根据企业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
(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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