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增值税所得税收入
分期收款,按新会计准则,不是按合同约定期限确认收入的.
新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上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具有融资租赁性质,应以现值确认收八,分期收款额与现值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中,销售时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
银行存款(所收到的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开具了全额发票,全额计税,如果销售时按当期收入额开票,以开票额计税}
未实现融资收益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按合同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分期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
税法上确认收入,不同的税种均有不同规定,比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赊销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第三条,所以在发出商品商品时确认收入是没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分期收款增值税所得税收入怎么处理?总体上来讲,根据小编老师针对分期收款的增值税处理,可以按照财务费用的分期确认未实现融资收益明细科目核算,如果你们对于上文整理的会计分录有任何其他的问题,在本网站上还有很多相关的资料可以免费学习,欢迎大家来找老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