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超过认证时限能作废重开吗
发票丢失,不建议直接按作废处理,以免日后税务检查时无法提供完整资料而受税务处罚.
遗失发票的正确处理方式:
1、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未认证超过认证期的增值税发票还能作废重开吗?
未认证超过认证期的增值税发? 票,肯定不能作废重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 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 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发票丢失超过认证时限能作废重开吗?如果发票丢失,最好是不要做作废处理,需要先到办税厅填写发票挂失报告表,再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小编在此提醒大家,要妥善保管好发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本文的解答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