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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免征增值税如何记账

2020-03-01 14:05 来源:注会学院 1882

导读:在疫情期间,因为企业不能复工,员工不能外出,无法进行生产,造成了经济上的很大的损失.但国家为了减少企业的运营压力对增值税进行免征.那么在会计上,疫情免征增值税如何记账呢?针对这个问题,下面的文章中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解答,并列举出了具体的规定内容.

疫情免征增值税如何记账

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一)纳税人全部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2.如果购进货物或劳务时已经明确要用于免税项目的生产或者销售,其购进货物和费用的进项税额应计入成本和费用,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

3.如果其进项税额已做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做进项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相应成本和费用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减免增值税

年终,将"补贴收入"账户的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中去.

借:补贴收入

贷:本年利润

疫情免征增值税如何记账

免征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为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6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8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2020年第10号公告>)和其他税收征管规定.极大地解除了防疫物资的生产企业,运输、物流和困难性企业的后顾之忧.

根据<2020年第8号公告>第5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生活服务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针对疫情免征增值税如何记账的问题,上述文章中对账务处理的过程进行了具体的示范解答.看完文章,你学会了吗?除此之外,文章中还对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的具体的文件规定内容进行了整理,以供大家进行参考.本文的解答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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