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你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另外根据鄂财税发〔2019〕9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湖北省按最高标准上浮,按每户每年14400元依次扣减。https://mp.**.**.com/s/9SdBJ5heIY8cyBykL7wNOQ
2021-01-13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