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 二是,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是,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相应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