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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100用户4237

老师,建筑行业预缴增值税税款,附加费减免了,我们不属于免征范围。申报表有个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本次预缴涉及的两个附加费请自行在次月(季度)征期申报两个附加费时进行合并申报,这个合并申报怎么理解?是这次减免的金额要在月报时补缴吗?还是按减免缴纳就可以?

566 2020-09-22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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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0-09-22 14:41

同学你好 就是一块申报,按照减免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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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100用户4237
2020-09-22 14:45

追问: 老师,没明白您说的意思,我预缴按减免申报了,后期月报附加费还用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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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0-09-22 14:52

回答: 不用了,这个按减免的申报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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