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里所说的调增是指 调增 “应纳税所得额”,不是调增 业务招待费 相当于 减少了业务招待费,让“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就是调增 你再理解一下,不明白再问。
追问: 可是为什么是调增呢?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已经包括70在里面了吗?然后我们计算出来税法可以扣得是32.。。。所以应该是从应纳税所得额里面再减去38.所以应该是调减才对吧。
回答: 正常做账时,招待费是扣了70,假设账上的目前利润是 10000元(收入-成本费用,其中成本费用是按照账上招待费70元扣除的) 现在税务上不允许扣70,只能扣32,即税务上要求 在账上原来的利润的基础上再加上 38 也就是说,税务上承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的依据)=原来账上的利润10000%2B调增的招待费38=10038元 税务上,计算所得税的依据是10038元,原来账上计算所得税的依据是10000,增加了38元
追问: 哦哦。我终于知道我不明白的点在哪里了。原来招待费是属于成本费用。在计算利润总额的时候。会计已经减去70了。可是税法只能允许减32.所以。加上38就相当于求出税法允许抵扣的范围。其实是兜了一个弯。
追问: 那如果这道题改一下。会计扣70.。税法计算出来是可以扣80的。。这种情况是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吗?
回答: 你说的上面这种情况是不需要调整的,会计中扣70,说法允许扣80,那么只能按照实际发生的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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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可是为什么是调增呢?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已经包括70在里面了吗?然后我们计算出来税法可以扣得是32.。。。所以应该是从应纳税所得额里面再减去38.所以应该是调减才对吧。
回答: 正常做账时,招待费是扣了70,假设账上的目前利润是 10000元(收入-成本费用,其中成本费用是按照账上招待费70元扣除的) 现在税务上不允许扣70,只能扣32,即税务上要求 在账上原来的利润的基础上再加上 38 也就是说,税务上承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的依据)=原来账上的利润10000%2B调增的招待费38=10038元 税务上,计算所得税的依据是10038元,原来账上计算所得税的依据是10000,增加了38元
追问: 哦哦。我终于知道我不明白的点在哪里了。原来招待费是属于成本费用。在计算利润总额的时候。会计已经减去70了。可是税法只能允许减32.所以。加上38就相当于求出税法允许抵扣的范围。其实是兜了一个弯。
追问: 那如果这道题改一下。会计扣70.。税法计算出来是可以扣80的。。这种情况是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吗?
回答: 你说的上面这种情况是不需要调整的,会计中扣70,说法允许扣80,那么只能按照实际发生的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