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该部分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 对“债务重组”的定义进行了修改, 不再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让步”来界定。 2、 明确了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 将应遵循其他准则的交易排除在外,明确规定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按照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处理。 3、 规范了债权人确认受让资产、债务人终止确认负债的条件和时点。 4、 债权人受让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 应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确定受让资产的入账价值。 5、 债务人以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清偿债务时, 债权人按照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损益; 债务人按照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不再区分债务重组利得与资产转让损益。 6、 债务人以债转股方式抵偿债务的, 债权人以放弃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权益性投资的初始计量金额,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差额计入债务重组当期损益;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没有变化,但如果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债务人应以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2019年5月17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规定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 新准则的主要变化是: 改进了“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 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 规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 删除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商业实质判断时关注关联方关系影响的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