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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100用户5222

@小菲老师,这个后面说的可以帮忙回答下吗谢谢

15 2023-11-08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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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解答
2023-11-08 11:41

你是要这个文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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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100用户5222
2023-11-08 11:46

追问: 就是怎么判断适应哪个文件,然后怎么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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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老师
2023-11-08 11:49

回答: 个税182号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的公告》。 该公告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便民服务等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实际发布的。 主要内容包括: 1.扣缴义务人办理了延期申报的,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先预缴税款。 2.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综合所得全年应缴纳税款,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退(补)税额,并填写申报表格。 3.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4.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5.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6.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支出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的,可以在预扣预缴税款时享受扣除。 7.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支出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可以按照每年最高12000元(每月1000元),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中扣除。 8.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发布。 9.纳税人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10.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电子登记簿,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方式足额归集缴纳的税款。 11.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申报纳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12.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凭证,并据实记录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13.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14.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的纳税人。 15.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的扣缴义务人。 16.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大病医疗支出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扣除。 17.本办法所称子女教育支出是指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承担的子女全日制学历教育支出或者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支出。 18.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支出是指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发生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 19.本办法所称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0.本办法所称住房租金支出是指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发生的租赁住房租金支出。 21.本办法所称赡养老人支出是指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 22.本办法所称大病医疗支出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累计超过15000元部分的医疗费用支出。 23.本办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等。 24.本办法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等。 25.本办法所称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租金支出、赡养老人支出、大病医疗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发布。 2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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