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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12号文的纳税主体月不超10万的小微企业就可以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这个政策中的小微企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房地产业预交增值税阶段能使用这个政策吗?

41 2023-09-18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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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8 11:05

你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016-1-29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没有你说的中小微企业哈 ; 说的是纳税义务人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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