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需要缴纳个税 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契税
追问: 是股东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吗?有没有案列,应该怎么核算?
回答: 案例: 例如:2019年1月1,自然人乙将拥有评估价为3000万的房产,投资入股西安市甲有限责任公司,此种情形下,乙和甲分别涉及那些税收问题呢?(房屋购置成本2000万,面积2000平房米)? 一、自然人乙: 1、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结论: (1)房产投资到公司名下,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如果自然人乙转让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实务中,转让房产在无法确定购置原值的情况下,个税分不同情况按照网签价格或者(网签价格-本次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如果能够确定原值,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易价格减去原值及相关税费后的差额适用20%的税率。 2、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1)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2)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4)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5)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备注:上述(1)、(2)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上述(3)、(4)、(5)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结论: (1)自然人乙以自有商业房产 “投资入股”,属于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2)如果自然人乙投资入股的房产
回答: 案例: 例如:2019年1月1,自然人乙将拥有评估价为3000万的房产,投资入股西安市甲有限责任公司,此种情形下,乙和甲分别涉及那些税收问题呢?(房屋购置成本2000万,面积2000平房米)? 一、自然人乙: 1、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结论: (1)房产投资到公司名下,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如果自然人乙转让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实务中,转让房产在无法确定购置原值的情况下,个税分不同情况按照网签价格或者(网签价格-本次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如果能够确定原值,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易价格减去原值及相关税费后的差额适用20%的税率。 2、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1)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2)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4)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5)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备注:上述(1)、(2)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上述(3)、(4)、(5)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结论: (1)自然人乙以自有商业房产 “投资入股”,属于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2)如果自然人乙投资入股的房产为自有“住房”的,对应参考上述情况进行处理。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所谓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相关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结论: (1)自然人乙以投资入股方式,将商业房产投资到公司名下,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2)如果自然人乙投资入股的房产为“住房”的话,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金额0.5‰贴花。 结论:自然人乙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本案例中,自然人乙涉税计算过程如下: (1)假定:乙自然人符合上述所有免征优惠政策,涉税情况如下: 印花税=3000*0.05%=1.5万 (2)假定自然人乙不符合上述任何优惠政策(投入商业地产),涉税情况如下: 乙转让房产不含税收入3000万 缴纳增值税=3000*5%=150万 缴纳城建附加=150*(7%+3%+2%)=18万 印花税=3000*0.05%=1.5万 增值率=980.5/2000=49.025% 缴纳土地增值税=980.5*30%=294.15万 个人所得税=(3000-2000-18-1.5-294.15)*20%=137.27万 缴纳的税费合计=150+18+1.5+294.15+137.27=600.92万
回答: 你好,涉及的税收比较复杂,你参考一下
10课时6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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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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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是股东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吗?有没有案列,应该怎么核算?
回答: 案例: 例如:2019年1月1,自然人乙将拥有评估价为3000万的房产,投资入股西安市甲有限责任公司,此种情形下,乙和甲分别涉及那些税收问题呢?(房屋购置成本2000万,面积2000平房米)? 一、自然人乙: 1、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结论: (1)房产投资到公司名下,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如果自然人乙转让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实务中,转让房产在无法确定购置原值的情况下,个税分不同情况按照网签价格或者(网签价格-本次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如果能够确定原值,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易价格减去原值及相关税费后的差额适用20%的税率。 2、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1)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2)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4)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5)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备注:上述(1)、(2)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上述(3)、(4)、(5)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结论: (1)自然人乙以自有商业房产 “投资入股”,属于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2)如果自然人乙投资入股的房产
回答: 案例: 例如:2019年1月1,自然人乙将拥有评估价为3000万的房产,投资入股西安市甲有限责任公司,此种情形下,乙和甲分别涉及那些税收问题呢?(房屋购置成本2000万,面积2000平房米)? 一、自然人乙: 1、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结论: (1)房产投资到公司名下,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如果自然人乙转让的是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备注:实务中,转让房产在无法确定购置原值的情况下,个税分不同情况按照网签价格或者(网签价格-本次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如果能够确定原值,按照“财产转让所得”,交易价格减去原值及相关税费后的差额适用20%的税率。 2、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1)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2)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3)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4)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5)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备注:上述(1)、(2)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上述(3)、(4)、(5)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结论: (1)自然人乙以自有商业房产 “投资入股”,属于不动产投资,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应当缴纳增值税。 (2)如果自然人乙投资入股的房产为自有“住房”的,对应参考上述情况进行处理。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所谓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相关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结论: (1)自然人乙以投资入股方式,将商业房产投资到公司名下,是以不动产为对等价换取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2)如果自然人乙投资入股的房产为“住房”的话,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中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金额0.5‰贴花。 结论:自然人乙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本案例中,自然人乙涉税计算过程如下: (1)假定:乙自然人符合上述所有免征优惠政策,涉税情况如下: 印花税=3000*0.05%=1.5万 (2)假定自然人乙不符合上述任何优惠政策(投入商业地产),涉税情况如下: 乙转让房产不含税收入3000万 缴纳增值税=3000*5%=150万 缴纳城建附加=150*(7%+3%+2%)=18万 印花税=3000*0.05%=1.5万 增值率=980.5/2000=49.025% 缴纳土地增值税=980.5*30%=294.15万 个人所得税=(3000-2000-18-1.5-294.15)*20%=137.27万 缴纳的税费合计=150+18+1.5+294.15+137.27=600.92万
回答: 你好,涉及的税收比较复杂,你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