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追问: 那这些和债权比例有什么关系吗
回答: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追问: 这些职权都是这个比例吗,这么多的吗
回答: 刚才我列了11个一般都是这个比例, 您看一下您的注会的税法课本有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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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那这些和债权比例有什么关系吗
2023-05-19 11:52回答: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2023-05-19 11:55追问: 这些职权都是这个比例吗,这么多的吗
2023-05-19 11:56回答: 刚才我列了11个一般都是这个比例, 您看一下您的注会的税法课本有列示。
2023-05-19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