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条之规定,企业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损失时,其坏账损失计提数要以实际损失额与按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备付金余额乘以计提比例结果中较小者相比较决定,坏账损失计提原则是:有实质可能发生损失的经营交易,尽管是凭信用协议收取的货款,也应适时计提坏账损失准备。 根据题目中提到的业务,当2020年1月1日时,A企业的计提坏账损失的数量应该是3200000×5%,即160000元。(1)由于业务的特殊性,该企业收到的一张商业汇票金额为3000000元,因此应将此项收入减除在外,实际资金流动为-2000000元。(2)该企业因某客户破产,收不到货款12000元,实际资金流动-12000元,同时要将此笔收入计入坏账损失准备里,可以用提抵法将此笔收入减入现金流,即直接将此笔收入减入备付金里。(3)收回上年度已转销为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8000元,实际资金流动+8000元,可以将此笔收入计入支出项目,将坏账损失准备里的相应数额减去。(4)收到某客户以前所欠的货款4000元,实际资金流动+4000元,可以将此笔收入计入收入项目,并且不需要进行备付金计提。 总而言之,A企业共新增坏账损失准备金共计9000元(12000-8000+4000),实际资金跑动-440000元(2000000+12000-8000-4000)。 例子:假设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是500000元,坏账损失准备按照5%计提,则对应的计提数应为25000元。
2023-03-16 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