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9条规定,未申报纳税的税费,按照归属于报告期内收取或者产生的费用累计到当期费用里并在同期税金及附加项目中增加;在申报纳税未纳税的情况下,以上说明可视为收取或者产生,因此,第二季度你应当将本季度税费金额在第九行次“本年累计金额”中累计。拓展知识:为避免出现税金及附加不能及时报告问题,企业应及时建档、查检更新,并及时向税务管理部门申报,以保证财务会计准确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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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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