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给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款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可捐赠所得税收入法》规定的捐赠对象,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具体来说,即可以按照全部捐赠额的20%在税前扣除,也可以按照捐赠额的实际税前扣除率扣除,但不得超过捐赠额的50%。此外,若单笔捐赠额超过1万元,在当期应纳税调整时,可以按照实际捐赠额的税前扣除率在税前扣除。 除此之外,捐赠者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申请所得税减免。捐赠的具体减免情况可参照国家的具体政策办理。 总之,捐赠给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款项可以在税前扣除,并可以申请可得税减免。但捐赠的具体税前扣除率或所得税减免情况要参照国家的相关政策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