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务会计中,有关去年4-12月和今年1-3月发放的工资的处理应当如下: 1、根据会计准则,去年4-12月发放的工资,应在去年年末结账时,将其计入本年应付职工薪酬,以本年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记账。 2、今年1-3月发放的工资,应在当期结账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记账。如果是期末发放,则应计入本期应付职工薪酬,以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记账。 如果是在本年度内,去年4-12月以及今年1-3月的工资,都比去年的差异较大,则在去年年末结账时,需要进行损益调整。将去年4-12月以及今年1-3月的工资差异收入计入当期收入,以当期收入科目进行记账。 此外,另外还需要对此差异收入进行税前计提,并尽快进行缴纳。在本年度内,把此差异税金缴纳完毕,以销项税额科目进行记账。 拓展知识: 除了上述正常的财务会计处理,在工资发放上,还需要注意结构性改革,例如增加社保费率、减税等。这些政策对于企业财务管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影响也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来决定。